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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

时间:2024-06-12 来源:新闻资讯

  湖南省工伤赔偿标准,又称湖南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湖南省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0年的有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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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一样的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五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3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30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故2021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3834元×20=876680元。(全国一口价)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18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5000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00元*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000元*6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000元*6个月)= 111360元(赔偿金额)。

  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薪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薪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薪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薪资的60%计算。】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宁乡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宁乡县瑞琪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琪公司)与被告陈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瑞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不予支付被告工伤保险待遇127764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为:被告于2014年5月到原告处从事地面运输工作,2015年8月20日受伤,具体受伤原因不明。宁乡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月27日仲裁裁决原告应支付被告工伤保险待遇127764元。原告认为,被告有多年从事运输翻斗车的经验,正常操作不可能会受伤,且其所称致伤经过系正常操作不有几率发生的,故被告并非因工作原因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被告陈某某承认原告主张的劳动关系、受伤事实及裁决情况,在诉讼中要求被告按仲裁裁决的项目及金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27764元,辩称:1.被告系在为原告工作中受伤,已由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工伤认定行政确认,且已经一审、二审判决确认维持工伤认定;2.宁乡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23号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事实及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提交了其企业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委会)的文件及安全生产会议记录、陈某某受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拟证明原告内设的安委会对被告受伤事故做出详细的调查,及被告的伤情不应认定为工伤的事实。该证据系原告单方面制作的书面文件,无另外的证据予以佐证,且待证事实及是否属于工伤的争议已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的工伤认定所确定,故对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认定。

  根据到庭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2014年5月,被告进入原告公司从事地面运输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亦未为被告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2015年8月20日,被告在工作时受伤,伤后在湖南××总队医院住院十天。原告为被告支付了医疗费,但未派人护理。2015年12月14日,宁乡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做出宁人社工伤认字[2015]051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被告为工伤。原告不服该工伤认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经本院一审、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16年4月20日,经长沙市劳动人民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的伤系伤残玖级。2017年1月27日,宁乡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原告应支付被告工伤保险待遇127764元。

  另查明,在诉讼中,原、被告一同确认双方已在2016年4月底前解除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本案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原告未为被告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被告为原告工作时受伤,经宁人社工伤认字[2015]051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为工伤,该认定已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由原告依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及《湖南省实施》第二十九条规定,按照2014年度湖南省在岗职工月平均薪资4044元计算,结合被告在仲裁及诉讼中的请求数额,原告作为企业应向被告支付如下工伤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2186元;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044元/月×8月)32352元;3、停工留薪待遇((4044元/月×8月)32352元;4、住院护理费674元(4044元/月÷30天×10天×50%);5、住院伙食费(10天×10元/天×2人)200元,以上共计127764元。

  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宁乡县瑞琪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给被告陈某某工伤保险待遇127764元;

  如果原告宁乡县瑞琪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未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允许超出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法律法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企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九条下列因工伤发生的费用和用于工伤保险的费用,依据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九)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嘱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时: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是: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本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薪资60%的,按本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薪资的60%计算和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七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自愿与企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含5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5年的,每少一年减除20%,但最高减除额不允许超出全额的90%。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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